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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协税护税,强化税源监控,进一步搞好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潍政发[2003]49号文件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政策法规依据
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是上级党委、政府加强税收管理的要求,是税收征管法律政策的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迫切需要。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次体制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国务院强调要严格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征治腐败”十六字方针。省委、委政府多次重申要严格税收征收管理。当前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二是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的需要。《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税收征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缴税款,如实和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三是立足地方税收特点,强化户籍税源监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地方税收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隐蔽性强,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动员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协税护税,从源头上搞好监控。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可以从根本上做到堵漏增收,既能保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又能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有关部门单位在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义务
1、地税部门负责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2)负责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涉及表、证、单、书的管理工作;(3)负责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指导;(4)负责与相关单位依法签定委托代征管理手续;(5)负责税款的征收、解库工作。2、工商部门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2)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供掌握的房屋、场地等有关出租情况;(3)牵头与公安、地税、国税、城管等部门密切合作,每季度对纳税业户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各类专业市场、商贸城联合清理检查一次,将经营业户全部纳入工商登记和税收管理。3、国税部门加强与地税部门情况交流,及时互通地方税源信息。
4、财政部门负责与地税部门联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免税认定,并向物价部门提供非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名单;(2)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有关税款;(3)负责地方税源管理奖励的管理发放工作。5、公安部门切实加大对地税部门的支持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偷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税收执法工作保驾护航。
6、民政部门(1)每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情况;(2)加强对各类福利企业资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应资格。7、建设部门(1)严格《施工许可证》管理,对承揽、中标施工企业应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2)代征招标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并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供中标单位有关情况。8、国土资源部门(1)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权属变更等有关情况;(2)切实加强土地权属变更管理,凡办理土地交易手续时未提供“山东省潍坊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权属变更;(3)按照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土地使用证的印花税。9、房产管理部门(1)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供房产产权属变更、租赁等有关情况;(2)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供掌握的房屋租赁等有关情况;(3)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凡未使用“山东省潍坊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不得办理权属变更;(4)按照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房产证以及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印花税。10、交警、交通、公路、农机等部门加强营运、非营运车辆的管理。在车辆年审和营运年度审验时,对未办理地方税收完(免)税手续的应先办理地方税收完(免)税手续再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审,并代征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
11、物价部门每年向地税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登记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或抽查。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物价部门不予颁发《收费许可证》。
12、教育部门(1)加强对校办企业资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取消相应资格;(2)每季度向地税部门提供各类培训班等高收入行业登记情况。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劳服企业资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取消相应资格。
14、计划部门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增基本建设等项目有关情况。
15、卫生部门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登记情况,协助地税部门搞好税收管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未交纳税款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予办理年度资质审验。
16、经管、电力、电信、烟草部门、社区物业管理中心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管理,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代扣税款。
1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1)负责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纳税人开户时所持税务登记证件上打印或者手工书写其全部帐户号码;(2)做好贷款合同印花税代征工作。18、村(居)委会(1)协助地税部门搞好税收管理,并按照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各项租赁业税收;(2)积极配合地税部门,接受地税部门委托,依法代征税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3)协助地税部门核查本村、本辖区内个体零散税源的控管情况;(4)协助地税部门核查本村,本辖区内的机动车辆特别是无牌机动车辆的完税情况,地税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各项应纳税款。三、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把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协税护税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评先树优中优先考察,并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对依法代征代扣地方税收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手续费,及时兑现。对地方税收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开展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参加先进单位评选,地税协管员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年终综合考核适当加分,并给予物质奖励。对村(居)按照工作成绩给予适当补助,原则在代征地方税款的5%以内发放手续费或奖励;对联动单位原则按照代征(协征)税款的2%给予手续费或奖励;对于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补入库税款情况给予奖励。(三)实行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配合不力的进行经济惩罚。对未缴、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税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从其预算经费或预算外收入扣缴。对代征代扣单位未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或截留税款的,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同数额经费。对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截留税款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可以处未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违规操作、情节严重、造成巨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寿光市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政府(街办)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方税收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地税机关设立工作办公室;从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和村(居)委会中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地税协管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协助地税机关做好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落实具体配套意见,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代征代扣责任义务,落实奖惩措施,形成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地方税收与财源建设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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